種豬買(mǎi)賣(mài)合同樣本
賣(mài) 方(甲方)
買(mǎi) 方(乙方)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》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動(dòng)物防疫法》等有關(guān)法律、法規的規定,甲乙雙方在自愿、平等的基礎上協(xié)商一致,簽訂本合同。
第一條 品種、數量、價(jià)款(可另附表)
品種 | 性別 |
數量 (頭) |
規 格 (公斤/頭) |
單 價(jià) (元/公斤) |
單 價(jià) (元/頭) |
金 額 (元) |
供 種 期 限 |
公 | |||||||
母 | |||||||
公 | |||||||
母 | |||||||
合計金額: | |||||||
備注:甲乙雙方按實(shí)際情況選擇計量單位。 |
第二條 質(zhì)量標準
(一) 。
(二) 。
第三條 支付方式
貨款的支付按下列第 項執行:
(一)即時(shí)結清。
(二)合同簽訂后,乙方支付甲方定金 元,乙方每批提貨時(shí)須付訖所提該批種豬的金額,定金抵作貨款或返還。
(三)其他方式 。
第四條 交貨方式、地點(diǎn)及費用,按下列第 項執行:
(一)甲方將種豬送到 ,運輸費用由 方承擔。
(二)乙方到 提貨,運輸費用由 方承擔。
第五條 違約責任
(一)甲方延遲供種的`,每延遲一日,應支付乙方 元的違約金。
(二)乙方逾期提貨的,每延遲一日,應支付甲方 元的違約金。
(三)乙方逾期支付貨款的,每延遲一日,應支付甲方 元的違約金。
(四)其他違約責任 。
第六條 其他約定
。
第七條 爭議解決
發(fā)生爭議由雙方協(xié)商解決;也可通過(guò)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(mén)調解;或選擇下列第 項方式解決:
1.由 仲裁委員會(huì )提起仲裁。
2.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。
第八條 本合同一式 份,甲乙雙方各執 份,自甲乙雙方簽字(蓋章)之日起生效。
甲 方(蓋 ) 乙 方(蓋章)
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
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
地 址 地 址
郵 編 電話(huà) 郵 編 電話(huà)
簽約地點(diǎn):
簽約日期: 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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